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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卫生新闻宣传报道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在其它媒体上发表的头版头条,每篇按200元标准给予奖励;重点稿件每篇按100元标准给予奖励;一般稿件每篇按50元标准给予奖励;简讯每篇按2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被推荐转载的稿件也可参与评奖,重复采用的稿件按最高标准计算。

  (五)鼓励奖

  武汉、荆州、宜昌、襄樊、十堰、黄冈、咸宁、孝感、黄石、恩施等10个市(州)全年在上述媒体公开发表卫生新闻稿件80篇以上,随州、荆门等2个市全年在上述媒体公开发表卫生新闻稿件50篇以上,鄂州、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等5个市(林区)和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全年在上述媒体公开发表卫生新闻稿件30篇以上,由省卫生厅授予“湖北省卫生新闻宣传报道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奖金2000元。

  凡个人全年在上述新闻媒体公开发表卫生宣传新闻稿件20篇以上,由省卫生厅授予“湖北省卫生新闻宣传报道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四、奖励程序

  (一)凡被采用的稿件,由撰稿人当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1~12月份已刊播的稿件原件(未经剪辑的)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对稿件原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填写《卫生新闻宣传报道统计表》,于1月底前报所在市州卫生局。

  (三)各市州卫生局对稿件原件进行审核和汇总,填写《卫生新闻宣传报道统计表》,于2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办公室。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于2月底前迳报省卫生厅办公室。

  (四)省卫生厅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后发文并予以奖励。

  五、相关要求

  (一)新闻稿件的采发要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

  (二)对人物宣传报道须经人事部门审核,相关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报道。

  (三)各地各单位上报统计的稿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省卫生厅将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的卫生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卫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六、奖励经费

  湖北省卫生新闻宣传报道奖励一年一次,经费从省卫生厅新闻宣传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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