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发生上述情况,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出租人。
五、监督管理
(一)从2010年开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