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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四、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市、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纳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统一配租;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当地政府核准后组织配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地应统一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六)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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