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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到位。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各类企业、单位投资或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筹集的资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渠道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充裕的城市,可以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较好的市县予以适当的补助。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比照执行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20%的规定。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的办法执行。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有关鼓励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确定信贷条件,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确定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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