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中心城市和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市、县按照要求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二、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建设、配建,收购或租赁社会闲置的存量住房,改造剩余的公有住房,改建或改造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