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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大力加强红十字宣传传播。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传播和公益宣传活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红十字宣传工作专门委员会和红十字新闻宣传志愿服务队建设,借助社会资源拓展红十字宣传阵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对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益广告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无偿播放或登载。加强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的传播,广泛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进学校、进机关、进军营、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理论研讨,打造适合广泛传播的普世的红十字核心价值和红十字文化,推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增强红十字会整体救助实力。各级各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渠道,帮助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可持续发展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数额资金,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基金会、专项基金和大病救助公益基金的建设与发展。对红十字会募集和接收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对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原则,规范和加强对募集和接收款物的管理,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巩固提升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

  (五)加强红十字会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和《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把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计划,强化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法制观念。制定出台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各级各类创建文明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争创红十字爱心公益单位,在全社会营造倡行公益、凝聚爱心、传播文明、促进和谐的良好氛围。各级红十字会要争取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推动红十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落实,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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