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组建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要广泛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社区服务、大型活动等重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有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五)促进海峡两岸红十字交流合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红十字会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和独特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闽台人道交流合作中先行先试,协助政府做好对台事务服务工作。支持海峡西岸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友好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及民间公益团体的交流交往与合作,进一步提升闽台两地在备灾救灾互援互助、生命救助与应急技能训练、社会公益服务、人道理念传播、红十字青少年交流、志愿者交流与培训、健康促进与爱滋病预防、红十字理论研讨等方面的互动水平,打造两岸红十字组织人道交流合作品牌,共同谋求两岸民众福祉,为促进闽台关系发展做出贡献。
三、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一)加大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十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情况汇报,积极帮助红十字会解决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政府助手的作用。
(二)加强红十字会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
红十字会法》和《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要求,继续理顺和完善设区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重点抓好县级红十字会特别是灾害频发县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全省县级(市、区)红十字会要在2012年前全部理顺管理体制,做到由卫生部门代管改由党政领导联系,有专职领导和工作人员,有独立账户,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车辆等基本设施条件,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各级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工作、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调到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来,并把红十字会干部培养、轮岗、交流、调整等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注意吸收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协调机构和会议活动。要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的作用,按照“大中学校广覆盖、街道社区促提升、乡村组织多培育、企事业单位求突破、医疗机构重作用”的原则,积极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