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严禁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四条 救护车品牌型号应纳入国家规定的产品目录,应安装警灯和警报器。警灯、警报器应分别符合GB/T13954和GB8108的规定。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前门左右两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色“十”字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外观标识按照湖北省卫生厅和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装饰。
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酌情使用警灯警报器。零点至凌晨5点,除特别紧急情况外,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五条 救护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有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各一名。严禁无关单位借用救护车,严禁无关人员驾乘救护车。
第二十六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划分,由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原《关于加强救护车配置及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1〕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
附件1: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全称)
| 名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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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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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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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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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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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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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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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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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分类性质(√)
| 1、营利 2、非营利
| 现有救护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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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或更新车辆类型(√)
| 1、应急指挥车 2、运送救护车 3、急救救护车
4、疾病控制专用车 5、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
6、血液运送救护车 7、计划生育服务专用车
|
配置(更新)救护车理由:
|
申请机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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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
卫 生
(计生)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
卫 生
(计生)
行 政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省卫生厅
职能部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