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科医院、未定级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机构可参照以上同等规模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参照以上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救护车配置审批
第十七条 按照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救护车配置申请表(一式二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拟购车型、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配置救护车理由(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现有救护车行驶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经所在地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职能部门核准。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职能部门提交上述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经核准后方可购买救护车,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办理救护车配置登记手续,凭省卫生厅出具的《湖北省救护车配置通知单》(附件2),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九条 救护车报废或需要更新的,必须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省卫生厅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须转让的,受让方应为符合配置救护车条件的机构,并到省卫生厅办理变更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救护车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加强救护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