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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用于大型灾害、事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指挥及防疫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配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一般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监护型)救护车。配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必备药品、通讯等装备,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护的救护车。
  (四)疾病控制专用车。配有疾病控制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配有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能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生活饮用水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现场快速检测和现场控制的救护车。
  (六)血液运送救护车。配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七)计划生育服务专用车。配有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急救设备,能对紧急情况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插管箱、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车式可固定标准担架或铲式标准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6、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二)急救(监护型)救护车
  1、诊箱: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急救电动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压力调节阀、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自动上车标准担架、铲式标准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弹力绷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起搏仪。
  9、急救呼吸机。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紫外线灯。
  (三)疾病控制专用车、卫生监督应急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和有急救任务的其他机构自备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四)计划生育服务专用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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