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卫规[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卫生局、计生委、公安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厂矿企业卫生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湖北省救护车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用于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血液运送、巡回医疗、计划生育服务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装备、审核配置、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2002的专业标准和湖北省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7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