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一)进出闸室时抛锚的;

  (二)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

  (三)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的;

  (四)在靠船墩或者闸室停靠时,超越安全界限标的;

  (五)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的;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

  (七)影响船闸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船闸:

  (一)船舶动力、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无牵引设备的;

  (二)超载、超宽、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进入船闸的;

  (三)船体损坏漏水或者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实行交通综合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建设、设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临河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断航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跨(过)河、拦河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碍航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断航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实施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及安全运行制度,使得过闸船舶不能正常通航,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闸管理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