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等活动,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第三条 航道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合理规划、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航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管理航道的范围,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渔业、旅游、移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本市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航道按照通航标准划分为一至七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

  一至七级航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等外级航道由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