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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号)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企业工会适用本条例。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企业工会与企业相互尊重支持,平等协商合作,团结和组织全体职工共谋企业发展,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企业应当依法支持职工组建和健全工会组织,为工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企业支持工会工作、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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