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六)将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转干”和第(五)项中的“国家分配的”删去。

  (七)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是指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的人的教育。”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一)将第九条中的“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为“属设区的市、县(市、区)范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第一款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当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或者私分。”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将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