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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交函〔2010〕466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2010年7月底前,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已经建立公告平台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逐步实现省市县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的,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要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督促,要求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

  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交通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公告。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报厅备案,厅将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在厅网站上公告。

  三、结合信用管理,加大我省交通建设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力度,并要求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投标人失信的惩戒条款。为防范和打击串标、围标行为,对资格预审合格但未参与投标,或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给予信用处罚。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事项时,应报告资格预审合格但未参与投标,或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的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一年内具有一次前述失信行为的投标人要给予C级信用的处罚,对一年内具有两次前述失信行为的投标人要给予D级信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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