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市及再融资奖励: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批准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募集基金三方监管协议、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证明。
(各类均一式3份,附《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上市(拟上市)公司申报,窗口受理,市发改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策措施》第31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及博士后补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博士后建站及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博士后建站及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人事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政策措施》第32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以上)个人所得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收入证明、完税证明(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33条聘请国外专家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外国专家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专家证、出入境证明(护照)、聘用合同(各一式3份,附《外国专家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人事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6条行政性收费免征收按《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合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综〔2006〕86号)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第15条成果产业化增值税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试行)》(合政〔2007〕18号)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第17条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