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并提出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4.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三十条 《政策措施》第24条专利申请费用补贴、发明专利奖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
1.专利申请费用全额补助:申请报告、《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费用凭证;
2.发明专利奖励:申请报告、《申请表》、《专利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申请报告、《申请表》、试点(示范)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各类均一式3份,附《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个人)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审核,复审小组复审、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24条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奖励方案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奖励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策措施》第25条信息化试点企业项目建设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信息化试点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化试点企业及信息化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际投资证明(各一式3份,附《企业信息化试点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信息化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政策措施》第29条上市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补交税费奖励: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上市批准文件及补交的相关税费证明;
2.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费用垫支: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拟上市公司申请上市辅导费用垫支、企业提供上市辅导费用证明、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券商保荐协议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