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材料:《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委托检测协议合同书复印件、收费发票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附《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18条服务机构运营费用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服务机构运营费用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组织考核,提出资助意见,报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19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税收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省级以上孵化器批准文件、企业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
2.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政策措施》第20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奖励方案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奖励办法》,编制当年度奖励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市科技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3.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相关税收按税务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策措施》第23条科技人员、留学回国科技人员和高校师生创业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科技局提出评审方案,复审小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