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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政策措施》第10条各类获奖奖励。
  (一)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励30万元;
  2.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励1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励10万元;
  3.其余奖励标准按照《政策措施》第10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各类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策措施》第11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省拨款配套。
  (一)配套范围: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立项合同或资金计划、资金到帐凭证(各一式3份,附《配套资助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政策措施》第11条县(区)、开发区获得国家批准或认定的各类产业基地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批准文件、产业基地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3份)。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产业基地批准部门的市级对口单位审查,复审小组提出资助意见、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资助。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年度资助方案规定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年初依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合肥市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建设考核办法》,提出年度资助方案,复审小组审核、发布;
  2.建设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组织评审,提出资助意见,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12条公共技术研发等平台运营费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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