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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第6条创新型企业所得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批准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和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政策措施》第7条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增值税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认定文件、缴纳增值税当年及上年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后缴至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政策措施》第8条中央在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税收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转企改制批准文件、企业缴纳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缴纳证明(各一式3份,附《自主创新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财政局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政策措施》第9条制定标准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
  2.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40万元,主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标准(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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