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
1.市经委每年年初根据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编制、发布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产业链缺失环节和薄弱环节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经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策措施》第3条市外科技型企业来我市注册上市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3月10日-3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募集资金、在我市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3份,附《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电子文档)。
(三)办理程序:企业申报,窗口受理,市发改委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策措施》第4条各类研发机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奖励5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20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咨询中心和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50万元。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检测中心,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符合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上述机构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认定批准或考核文件(各一式3份,附《新认定各类中心及考核优秀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市创新办初审,复审小组审核、公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政策措施》第5条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6月1日-10日,11月1日-10日。
(二)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认定或试点批准文件(各一式3份,附《创新型企业及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