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合政〔2008〕135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企业、简化办理程序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窗口受理、媒体公示、阳光操作。
第四条 成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复审小组(以下简称复审小组),由市创新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经委、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复审小组负责审核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市财政局、创新办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和监督体系。负责实施本细则的市直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分则
第六条 《政策措施》第1条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