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国家、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
  2、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预算单位发生超(短)收的;
  4、由于预算单位支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支出预算中的项目、科目间调整或政府采购项目发生变化的;
  5、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追加年度支出预算的;
  6、需使用待定项目支出的;
  7、其他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统一出台新的增支政策需要增加预算单位支出的,由省财政统一按规定的口径计算核定后,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编制、人员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省财政厅根据编制、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标准核定经费预算,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超收并需要使用的或出现短收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超(短)收情况和有关规定办理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中预算单位确需变更支出项目、预算科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追加相关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中单位发生年初不可预见又确需增加支出预算的,原则上在待定项目支出中安排。由省直部门提出待定支出的使用申请,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每季度终了,各省直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部门预算监督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省直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 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跟踪问效,根据项目实施目标及预期效益实施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