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要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不得在部门支出预算之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虚列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收支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主要包括部门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安排等情况。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及时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按照预算科目、级次、缴库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坐支。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资金的申请、拨付与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对支出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金额、科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要求,对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直接支付。各部门、单位要加快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支出的实施进度,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3、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4、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5、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6、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7、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
8、不按规定办理采购业务等。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办理预算调整的,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集中调整一次,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以及其他说明,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财政,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办理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