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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等预算应参照历年收入情况预计编制。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应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收入预算时应对当年收支结余和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情况进行准确预计,并根据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余资金性质分别列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以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对人员经费预算,应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省里统一规定的津补贴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进行编制。对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省财政制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源情况予以编制;对非定额管理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应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情况予以编制。
  省财政厅应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分项制定定额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财力状况、市场因素和单位实际开支等情况,定期对定额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对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项目排序情况和单位财力状况统筹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对年初确实难以明确具体项目的,可以根据《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待定项目支出。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各部门、单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制定的格式填报《项目申报文本》,详细说明申报理由、项目属性、资金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随同预算草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凡涉及到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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