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三)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对各项资金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四)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省直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根据省直部门上报的资料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下达省直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
“二上”。省直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控制数,统筹其他各项资金,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对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在省财政厅批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七条 为确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省财政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掌握部门职责、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等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2、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制定部门和单位预算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
4、了解影响部门收支变化相关政策规定;
5、收集其他与预算编制相关的资料信息。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部门、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应按省财政核定各预算单位年度财政拨款控制数的额度、用途以及对应的预算科目编制。
事业收入预算应根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政策变化情况测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收入决算平均数(政策性因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