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预[2010]17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 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