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9.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对县域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第三产业发展
1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3.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兴办非营利性卫生医疗机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在县域从事文化教育事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在县域内创办的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支持全民创业与再就业
15.个体工商户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在1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创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从事个体经营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6.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在有关规定范围之内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拥有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税。
17.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因上述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至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