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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赣地税发〔2010〕9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县域经济是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江西崛起的主要支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阵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壮大县域经济,是省委、省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强做大全省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现就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加大对非公经济等民营经济的支持,对民营企业实现无差别待遇。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企业当期货币资金不足,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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