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贯彻上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规章、办法;拟订州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州行政区划方案和改革的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变更、命名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负责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监督检查地名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负责我州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州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州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批社会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草案,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草案,拟订婚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婚姻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工作;指导县市做好国内收养,做好涉港澳台、华侨领养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全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州市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协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州婚姻、收养、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养老等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建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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