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通知》(鄂办文〔2009〕100号)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发〔2010〕3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给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取消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的职责。
(六)取消管理和指导州移民局工作的职责。
(七)取消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承担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职责,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双拥创建、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承担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职责,指导军供站、新老兵接待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职责,指导全州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