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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发票管理类
1.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私自印制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过失行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票数量不足50份的,处1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数量50份以上的,处5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票份数不足50份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票份数不足50份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7.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