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全员责任。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招商引资,以省为主还是市州为主,无论是直接管理还是企业代建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方和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都要始终坚持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千方百计提升工程的内在质量、服务水平和使用寿命,真正以长寿命体现高质量,以高质量降低总投入。项目所有参建人员要恪尽质量职责不放松,坚持质量标准不走样,坚守质量关口不动摇,切实将质量管理贯穿于高速公路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各个环节,体现在工艺、工序、工法各个方面,真正形成人人讲究质量、人人追求质量、人人保证质量的浓厚氛围,建立落实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天候控制的高速公路质量责任体系。
(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证体系。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对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必须坚持日常巡查,定期开展督查,及时处理质量举报,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从业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从严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
(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公示制。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8〕116号)和省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交基〔2008〕521号)要求,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公示和报备,建立质量责任档案,确保质量责任能追溯到个人。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和“黑名单”制,对工程质量事故或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较大不良社会反响的,经厅质监局鉴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从业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责任追究不能落实到个人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进入厅质监局“黑名单”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两年内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