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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八)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九)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在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围城打转、甩客宰客的;

  (十)车船不符合安全行驶要求从事客货运输的;

  (十一)车辆超限、超载行驶的;

  (十二)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的;

  (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

  (十四)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以及重点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五)抗拒安全监管执法,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十六)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0日前)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项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打击重点,并全面进行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于8月20日前报省厅安监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地、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项目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行为档案,逐一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9月10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部、公司)直接报省厅安监处。

  (三)集中打击阶段(9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地、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送交司法机关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督办整改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

  各地、各单位要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指导、督办。省厅将组织综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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