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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赌博条例》(1986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决定》修正)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6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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