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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流通环节问题乳粉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流通环节问题乳粉的通知
(沈工商发〔2010〕117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文件精神,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先后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问题乳粉清缴,彻查存在的隐患,确保清缴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清缴流通环节问题乳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清缴流通环节问题乳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要狠抓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确保清缴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开展排查和清缴,严防问题乳粉再次流入市场

  一要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重点销售者的清缴,进一步开展集中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立即查扣封存,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查验其进销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追踪其市场流向,严防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要加强对乳粉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与义务的监督检查。要监督乳粉经营者严格自律,监督乳粉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和进销货台账义务,监督乳粉经营者切实把好乳粉准入关。

  三要督促仍持有问题乳粉的经营者主动上缴问题乳粉,2010年9月31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要求乳粉经营者签订承诺书(见附件1),确认承诺不存在、不经营问题乳粉,并切实做到把好乳粉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三、及时受理申诉举报,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将消费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群体性消费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无证、无照从事乳粉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乳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发现的问题乳粉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安机关,不得延误。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务必于9月28日下午四时前将清缴问题乳粉书面总结材料及“流通环节问题乳粉清缴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食品监管分局朱红宇邮箱。如发现问题乳粉或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食品分局。(联系人:朱红宇,电话:2401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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