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收入统一纳入地税部门税收会统核算。各级地税部门在“两税”数据未并入省局数据大集中系统之前,可采用TRS任务形式按月逐级上报,任务包另行在省局局域网上发布,下载地址为FTP/Center/规划核算处/会统。
2.财政部门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将已征收的税款全部解缴入库,现有“两税”征管账户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
各级国库2010年9月30日前仍可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缴库凭证;2010年10月1日起,国库不再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缴库凭证。
3.“两税”征管移交地税后,退税处理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按规定审批退库。鉴于“两税”征管的特殊性,对办理退税过程中确需退付现金的纳税人,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库部门可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地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开设的“现金退税专户”及时退付现金。2010年9月1日起,国库不再受理财政部门提交的“两税”税款退税凭证。
4.“两税”收入对账工作由财政、地税与同级国库部门共同实施。对财政部门2010年征收的已入库的“两税”收入(截止2010年9月30日前),各级国库不作征收机关调整,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国库于2010年10月31日底前完成“两税”入库数据核对,双方在相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2010年9月1日起,地税部门征收的“两税”收入,由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国库对账。
5.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衔接好2010年的收入计划任务。
二、认真做好“两税”划转宣传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共同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地税部门要及时发布通告、印发宣传资料,多渠道、多层次地宣传征收机关变更,以及征收地点、具体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等内容,切实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两税”征管工作平稳交接。
三、积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与国土、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协税护税关系,确保在“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后,“先税后证”制度得以继续贯彻落实。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房产等部门联系,加强支持与配合,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税源状况和税收控管情况,切实做好“两税”控管工作。
各级在交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湖南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交接事项登记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交接事项登记表
填表单位:
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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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移交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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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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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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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接收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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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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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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