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