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0〕3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证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顺利实施,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就住房货币分配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住房认定
(一)职工将单位分配给本人的住房,通过置换、出售再购买住房的,现住房按单位原分配的住房面积认定。
(二)军队转业干部租住军队不可售住房的,为无房。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后,需退出租住军队的住房或凭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开具的退房证明或军队转业干部与军队签订的退房协议,方可领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地方后,按地方标准核定住房补贴。已在军队领取住房补贴的,按地方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后的差额计算。军队发放的住房补贴高于地方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
(四)离异夫妇以法院判决、司法调解或协议离婚的结论认定现住房。
(五)1999年6月30日以前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资助额占房款的比例,折算现住房建筑面积;1999年6月30日以后职工接受单位资助购买的住房,按单位核定的住房补贴减除单位资助后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如单位资助额高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该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六)单位给职工调增住房,职工交公有住房的,按单位调增后的住房计算现住房面积;交私产住房(不含房改购房)的,按调增后的住房减除所交私房面积的差额计算职工现住房面积。
二、住房补贴发放及其他
(一)由市局“垂直管理”的驻区县单位,职工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单位职工的“人头费”由区县财政负担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二)原由市财政拨款,现改制为非财政拨款的事业、企业单位,在单位机构改革之前已离退休(含转制期间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并由市财政供养的人员,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职工住房已达标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可采取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突破市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