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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可以提交常务理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
  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作出表决结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认可。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9年3月29日 第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省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可以举行会长办公室临时会议。
  会长办公会的召开,由省律协秘书处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应准时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一天前向秘书处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会长、副会长提出,由秘书处汇总后,报会长审定。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有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参加方可举行,会长办公会决议须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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