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省政府复查、国家抽查准备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市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企业自查和全市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省和国家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检查指标,进一步做好我市清仓查库工作,要做到普查资料、工作底稿、原始记录清楚,做实做细我市清仓查库各项基础工作,为迎接省和国家复查抽查做好准备工作。
(三)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5月15日前,市政府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5月底前,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全国和全省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