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勃利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20日前勃利县要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清查办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区县政府要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2009年3月8日前上报市清查办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6日前,组织企业自查人员、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及市级普查人员等清仓查库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动员培训班。培训动员由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集中安排。
4、资料准备。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库点,要进行核实,并查清变化的原因和责任。
5、设备、仪器准备。各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保密要求配备电脑、传真等设备,要专机专用。被查企业,要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考虑个别粮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需利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省里配置2台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单扣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二)全面实施阶段
1、企业自查
2009年4月5日前,区县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因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重的,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完成。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迎接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2、全市普查
2009年4月20日前,清查小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普查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