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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0号)、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管理的意见》(七政办发〔2008〕1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地方煤矿开采行为的监管和规范,遏制和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市政府自2008年11月1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制定下发了《全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区县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内的地方煤矿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基础资料。2008年12月8日至9日,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各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展缓慢,各煤矿的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上报工作尚未完成,上报率不到20%,已严重影响检查工作的进展,为确保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政府务必于2009年2月19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内煤矿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上报工作。每个煤矿向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两套。

  二、区县政府要严格按市政府《方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内地方煤矿自查及核查检查工作。

  三、对逾期拒不上报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不配合核查检查工作的煤矿,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其停止开工验收;已经开工的,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并停止供应火工品和供电,以及停止办理一切与采矿相关的手续。待自查报告和基础材料上报齐全并经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开工验收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煤矿开采管理职责,科学组织、合理安排,进一步加强本辖区煤矿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我市地方煤矿开采行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顺利进行,有效遏制和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努力为全市矿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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