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六)节能篇(章)评估报告。
(七)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八)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九)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及环评批复。
(十)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省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参照上条申报。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审鉴定结果最终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符合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年度项目。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循环经济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四)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五)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循环经济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会同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
(三)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并拨付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发改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