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按照国家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要求,决定设立七台河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是在七台河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环境保护产品、洁净产品生产及环境保护服务重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中水回用、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及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