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信息产业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县及市政府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区县及市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及市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将疫情通报给交通部门,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6.2.6 经费保障
区县及市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应急队伍培训演练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多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