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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对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区县及市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区县及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县及市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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