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按照4.2.2中规定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县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安全防护
4.3.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4.3.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区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畜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4.5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
4.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