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c.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根据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 组织公安、铁路、交通、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 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c.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
d.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 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 具体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 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c.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动物检疫监督机构
a. 外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 本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市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市;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市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 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根据本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相应职责。必要时向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物资和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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